如何理解適用加重處分?
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(guī)定的“加重處分”,主要是指在《紀律處分條例》規(guī)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,加重一檔給予處分。比如,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(guī)定,“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?zhèn)€人去向”,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。該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“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”。如果行為人有上述違紀行為,同時具有加重處分情節(jié)的,在其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,則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